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董*与南京天**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天**限公司已不经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4530元,现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已处置财产外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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