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与金磐**公司、金磐**公司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海**限公司与金磐**公司、金磐**公司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阜民二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有限公司、金磐集**分公司银行存款237万余元,剩余债务220万余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阜阳**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阜民二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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