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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司)与以被申请人**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元**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安**司对元**司享有债权,已经法院判决确认。元**司已于2014年2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系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安**司是元**司的债权人,元**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安**司申请对元**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安**司对被申请人元**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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