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集信用社诉被告周*、朱**、闫世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集信用社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集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集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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