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韬**公司的诉请,本案系返还拆迁补偿款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的被拆迁房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1号-1,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赵**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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