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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汪**、唐**、赵**与被上诉人**具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唐**、赵**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韬**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原审第三人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20日,上诉人汪**、唐**、赵**以已与被上诉方南京韬**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汪**、唐**、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汪**、唐**、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8元,由上诉人汪**、唐**、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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