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任审判,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诉称,2011年4月25日、7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阚世美签订借款合同二份,向其借款57.9万元、28.8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2013年4月28日,被告归还5万元,现仍欠本金81.7万元未还。2015年11月4日阚世美将上述债权本金合计81.7万元及所欠利息一并转让给原告,原告已通知被告,但被告拒不履行债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81.7万元及利息693508元(利息暂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1510508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涉案民间借贷已约定由徐**裁委仲裁,故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涉案两笔借款还款期在2011年10月1日前,原诉求已超过时效;被告已偿付涉案的全部借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阚**与张某某在2011年4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书中第七条约定:本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争议由徐**裁委仲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双方当事人已约定,如有争议由徐**裁委仲裁。因此原、被告纠纷应由仲裁机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9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