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以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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