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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东台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以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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