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傅大平诉被告南京民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傅**诉被告南京民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六**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南京民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傅**人民币26389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18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