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郁**宣告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郁**要求宣告岳*初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郁*侠诉称,201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岳*初因其所在公司下属涉嫌XX,担心承担责任而出走,至今未归。期间,亲属多方寻找、报警、公司登报寻找均未果,现请求对被申请人岳*初宣告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岳*初,男,1960年9月26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系申请人郁**的丈夫,于2013年7月12日外出后,一直未与其亲属联系,申请人多次查找其下落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岳*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岳*初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对其宣告失踪,现被申请人岳平初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作为其配偶有权对其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岳平初为失踪人;

二、指定郁林侠为失踪人岳平初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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