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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颜从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在一起玩网络游戏时认识,于2011年初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后因女方怀孕,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双方异地相处,结婚也是仓促决定,原告对被告没有充分了解,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完全没有家庭责任感,只顾自己安逸享乐。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不但从未照顾过原告,反而以各种理由向原告要钱,用于个人消费。小孩出生后,被告也不尽父亲义务,不给付抚养费,不照顾小孩。2015年8月13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起诉结果至今已满6个月,在此期间,双方一直分居,没有任何联系,也不存在和好可能。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儿杨**,被告支付每月抚养费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杨*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现在原告处生活。2015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同年9月2日撤回起诉。原告撤回起诉后,双方未能和好,双方现处于分居状态。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准予或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定标准。本案原告曾**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撤回起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可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原、被告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确定被告自2016年4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孙*与被告杨*甲离婚;

二、婚生女杨**随原告孙*生活,被告杨*甲自2016年4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政局,开户行:淮安**城中支行,帐号:34×××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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