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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有限公司与扬州伊斯特静电喷涂机械厂、徐**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扬州伊斯特静电喷涂机械厂因与被申请人TCL家用电器(青**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扬州伊斯特静电喷涂机械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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