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责任公司联合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83元,减半收取10141.5元,由原告苏州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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