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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九**京分公司与上海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十九**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冶南京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夕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院)(2015)宁*终字第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十九冶南**公司申请再审称:十九冶南**公司与夕**司就争议现场遗留200多吨钢筋问题,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在(2013)雨板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中要求十九冶南**公司在补充证据后另案主张,南**院(2013)宁民终字第4475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十九冶南**公司另行提起本案诉讼后,南**院又以所提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理由已经该院4475号民事判决实体审理并予以否定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夕**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十九冶南京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南京中院(2013)宁民终字第44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请求驳回十九冶南京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十九冶南**公司与夕**司就争议现场200余吨遗留钢筋问题,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虽在(2013)雨板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中要求十九冶南**公司在补充证据后另案主张,但其不服,并针对该问题提起上诉。南**院(2013)宁民终字第4475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十九冶南**公司关于夕**司使用了现场遗留200余吨钢筋并可以据此冲抵应付工程款项的上诉理由。之后十九冶公司仍然就此问题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起本案诉讼,南**院以其所提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理由已经另案实体审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释明其可以对生效的(2013)宁民终字第4475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并无不当。现十九冶南**公司已对该案申请再审,本院在另案中对其主张的遗留钢筋问题予以审查。

综上,十九冶南京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十九**京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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