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窦**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绿**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向郭**、窦**送达了传票,传唤其于2016年3月3日下午到本院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郭**、窦**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