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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上海绿**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绿**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向朱**送达了传票,传唤其于2016年3月3日下午到本院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朱**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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