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孟**、中国人**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俞**负担(已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