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南京**品经营部与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房屋迁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品经营部与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提供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