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品经营部与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提供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