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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磨诃小吃部与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房屋迁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磨诃小吃部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证据,致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磨诃小吃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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