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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江苏华**限公司、江苏江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不适用指定管辖。首先,相关指定管辖文件不公开,上诉人对指定管辖的案件类型及范围不知晓;其次,上诉人认为所谓指定管辖就是保护华侨系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当华侨系公司做被告时,才由中级法院指定集中管辖,而本案华侨公司是原告,则不应该在指定管辖范围内,本案应该按法定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南**合法院辖区内,故本案应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至移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制定下发《关于对江苏华**有限公司、江苏华**限公司相关民商事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凡以江苏华**有限公司、江苏华**限公司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统一由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因江苏华**限公司系本案当事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华**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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