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66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张*与张*、卢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鲍**与张*、卢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张*、卢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卢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沈*与被上诉人徐**、马维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南京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江苏华**限公司、江苏江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弘**有限公司与沈阳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高邮市**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苏州市**限公司与沈阳**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