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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黄业与扬州永**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66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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