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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居**、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园诉被告居**、赵**、江苏吉**有限公司、居元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居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万元,被告赵**是居永*的妻子,承诺共同还款;被告江苏吉**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居元*也承诺共同还款,现四被告未归还款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居永*、赵**、居元*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暂计80万元;2、被告江苏吉**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四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4、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80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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