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蒋**,张家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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