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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吴**与戴雄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吴**诉被告戴雄群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3元,由原告俞**、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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