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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张*、李**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张*、李**因与被申请人江**南京城东支行、一审被告南京来**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红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张*、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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