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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朱**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朱**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49元,减半收取为824.5元,由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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