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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南京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交)公路旅客客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南京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交)公路旅客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仝*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扬子公交的委托代理人王**、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5年4月18日原告乘坐被告公司的502路公交车,经过峨眉小区站台时因驾驶员急刹车导致原告撞到车门柱上。当时原告以为未受伤,所以在与驾驶员和售票员协商后就去办自己的事情,之后觉得左胸部疼痛因此原告找到车队领导,驾驶员陪同原告到六**民医院治疗并为原告支付医疗费。2015年5月27日复查时查出左侧第6、7肋骨陈旧性骨折,原告再次找到被告单位领导和驾驶员,双方互相推脱不愿意赔偿,为维护原告的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各项损失合计7430.30元(其中医疗费990.30元、误工费4890元、营养费13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扬子公交辩称: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事故过程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提出的误工费、营养费过高,且事故发生后,双方原告与被**司司机周**已经达成协议,周**是被**司员工,其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被告也已经一次性赔偿原告600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上午原告刘**乘坐隶属于被告扬子公交的公交车(车牌号为苏A×××××),车辆行驶至马营公交车站经东门立交桥分道口处,司机周**由于紧急情况急刹车造成原告摔倒,之后原告至南京**民医院检查,X片报告示: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陈旧性损伤可能,建议肋骨CT检查排除。之后原告进行全肋骨扫描+三维重建示:右侧第9肋骨似可见透亮光线,左侧第4、5、10肋骨形态不规则,肝脏囊肿可能。当日医院未出具诊断证明书。2015年4月23日,原告与司机周**达成协议,由原告刘**一次性获得600元补偿处理此事,该钱款已经支付。2015年5月27日,原告再次去医院复查,做全肋骨扫描+三维重建示:左侧第4、5、10肋骨局部形态欠规则,左侧第6、7肋骨骨皮质连续中断,遂诊断为左侧多发性陈旧性骨折。原告认为其损失远超过被告已经支付的600元费用,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各项费用合计7430.30元。

另查明,原告刘**是金牛**村低保户,无工作收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病历、医疗费票据、影像学检查报告、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员工周**的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者显失公平的,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原告与周**的协议并没有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原告本身为低保户,无稳定收入来源,且在受伤后行动未有不便,直至事发后40天才检查出有陈旧性骨折。因此不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原告与周**的协议的签订,周**并未以自身的优势或者利用原告无经验而只是权利义务的明显违反公平等价原则。因此也不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综上,本案中的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项损失费用合计7430.30元,依据不足。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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