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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1996年原告一人携带两个儿女从安徽来到江苏,以拾破烂为生,1997年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并举办了婚礼,2015年11月13日双方补办结婚证。由于对原告了解不够,18年来受尽非人的生活,被告经常发酒疯,有时被被告打的死去活来,现原告已是老年,回不得家乡,见不到爹娘。2000年,双方花了两万陆千元购买同村贺*六间楼房,××××年××月原告儿子结婚花了两万多元装修。2015年原告起诉离婚,后又撤诉,撤诉后被告一点未改变,现原告起诉离婚,并依法分割房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双方系由亲友介绍认识,1997年以来双方同居了18年,2015年11月13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感情一直不错,虽然也有一定的家庭矛盾,但并非原告讲的情形,被告无子女,一直视原告的子女为已生,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2000年花了两万陆千元购买同村贺*六间楼房是被告之前承包鱼塘的收益,原告并未出资,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与被告张*经人介绍认识,并在一起同居生活,2000年双方花了两万陆千元购买同村贺*六间楼房一栋,于2015年11月13日补办结婚证。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婚姻解除的条件。本案中原告赵*与被告张*后双方结婚,婚后感情尚可,虽然双方偶尔发生争执,但从被告对家庭的态度来看,原、被告之间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此外,双方已是老年夫妻,一生相伴终不容易,更应珍惜晚年的家庭生活。本院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庭审中被告对待婚姻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其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妥善理智地处理好家庭事务和琐事纷争,夫妻关系和好是可能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赵*与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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