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诉被告江苏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本案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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