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苏**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苏州分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元,由原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