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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路国才与被上诉人唐**及原审被告宝应**输公司、宝应**输公司汽运车队、房立勋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路国才与被上诉人唐**及原审被告宝应**输公司、宝应**输公司汽运车队、房立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泰高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路国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3)泰高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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