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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颜*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颜*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颜*,××××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颜*。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因感情不好从2008年上半年至目前,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08年8月、2009年8月、2010年11月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得到支持。双方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第四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

2、(2008)宝民一初字第2096号民事裁定书、(2009)宝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2009)宝民一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书、(2011)宝曹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曾四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3、宝应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王*目前未居住在该村,且哥哥王*家中无人。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颜*,××××年××月××日生一子,取名颜*。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夫妻之间互不尽义务已有多年。原告颜*曾因夫妻感情不和四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得到法院支持。现原告认双方无和好可能,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引起本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以及其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夫妻之间互不尽义务已有多年。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未到庭,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协商处理。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颜*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帐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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