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市北**款有限公司与无锡**有限公司、江苏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无锡市北**款有限公司与无锡**有限公司、江苏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锡滨开商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一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无锡市北**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借期内的利息16.2万元;并支付以196.2万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2012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一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无锡市北**款有限公司聘请律师的费用10万元。三、被告二江苏特**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无锡**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6780元,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银行等各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

执行中,本院向无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无锡**有限公司、江苏特**有限公司名下均有房产或者土地登记,本院采取了查封措施,因上述房产或者土地被多家法院查封,故本院未对上述房产或者土地进行处分。

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无锡**有限公司、江苏特**有限公司名下均有车辆,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特**有限公司股东徐**、储**的全部股权,江苏特**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06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锡滨开商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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