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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江安**有限公司与重庆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江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ldquo;江**司u0026rdquo;)与被告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ldquo;环**司u0026rdquo;)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公司于答辩期内异议本案管辖,以被**公司将产品销售于川亿电脑(重**限公司为由,要求移送本案由川**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管辖异议现已审查完毕。

原告诉称

经审查,原告江**司称于2012年9月6日与被**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公司向原告江**司购买低压无功补偿主、辅柜8套,用于川亿厂房低压配电工程,原告江**司于2012年11月25日为被**公司购买的设备完成安装调试通电,现诉请被**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u0026ldquo;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u0026rdquo;,该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花溪工业园B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双方也可约定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境内,本院应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重庆环**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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