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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江苏中**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终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2014年8月19日,王**与中**司经南京化学**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协议内容由宁化劳人仲裁案(2014)第446号仲裁调解书确认如下:一、中**司于2014年8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王**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合计一万元。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再有任何劳动争议纠纷,今后双方无涉。双方签收仲裁调解书当日,中**司即依约给付王**一万元,王**也在所出具的收据中载明双方不再有争议。2014年12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接受本院询问时,均同意本院对王**的再审申请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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