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京西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京西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3)鼓商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50000.00元。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正在服刑,其名下无车辆信息登记,银行无存款,房产已轮候查封,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鼓商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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