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南京润**限公司、王*、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海**限公司与南京润**限公司、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润**限公司、王*、王**未能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南京润**限公司已歇业,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的有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其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xx镇xx路27号x幢的房产,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发出财产处置商请函,但该院未予以回复,且该房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江苏溧水**有限公司在城支行和溧水苏**有限公司,抵押权金额为700万元和30万元;被执行人王*、王**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xx镇xx村200号xx幢104室、105室、106室的房产,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该房产均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为工**支行、溧水县**款有限公司、江苏银**溧水支行、张**,抵押权金额为90万、48.3万元、264万元、300万元。被执行人王**与王**共同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xx路188号xx苑xx幢1室的房产,亦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该房产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银**江苏省分行,抵押权金额为64万元,本院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发出财产处置商请函,但该法院未予函复,故本院无权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与南京润**限公司、王*、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500万元、利息、律师费及诉讼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银**南京分行,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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