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刘*要求宣告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刘*要求宣告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徐*,男,汉族,1956年1月16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幢XXX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患病,后虽经医院治疗保留了生命体征,但精神意识几乎丧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

经鉴定,被申请人徐*目前系脑器质性智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被申请人配偶刘*为被申请人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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