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诉被告浙江吉**徐州分公司、浙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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