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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华伦天奴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俞**与华伦天奴,海派服饰(常**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熟辛商初字第000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华伦天奴,海派服饰(常**限公司给付俞**加工款62000元,于2014年8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4年10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2015年1月31日前给付12000元。二、如华伦天奴,海派服饰(常**限公司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俞**有权就总额62000元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华伦天奴,海派服饰(常**限公司负担,于2014年8月31日之前直接给付俞**。后被执行人共计支付申请执行人3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1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华伦天奴,海派服饰(常**限公司尚结欠申请执行人俞德学加工款及诉讼费共计32675元。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已履行),自2016年5月至8月分别于每月月底前各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7675元(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执行费3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熟辛商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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