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传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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