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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江与射阳县教育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时长江与被告射**育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长江、被告射**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李**、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时长江诉称:我于1995年至1997年在盐城**进修学校学习,期间只是利用寒暑假学习,总共只学习了48天,并未脱产学习。但是射阳县教育局却无故扣减了我学习期间的两年工教龄,导致我现在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与我一起学习的老师大多数没有扣减工教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要求射阳县教育局提供扣减我工教龄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现在我诉至法院,要求射阳县教育局纠正我被扣减的两年工教龄,支付我往返大丰、盐城及射阳的交通费用2万元,并赔偿我因为此事遭受的精神损失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射阳县教育局辩称:1、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工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核准原告的工龄教龄应该是劳动人事部门的职责,而不是教育主管部门。2、原告的两年工龄、教龄应当予以核减。原告1995年至1997年在大丰进修学校学习,1997年8月按照统配生重新分配到学校工作。这次招生是专为民办转公办教师设立的。按照苏教人(1998)42号文件规定,原为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报考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其入学前和毕业后的工龄、教龄可合并计算,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教龄。因此原告1995年至1997年学习期间的工龄、教龄应当予以核减。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时长江原系民办教师,1995年参加江**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招生考试后,于1995年7月至1997年7月期间在盐城**进修学校学习,1997年8月按照统配生重新分配到学校工作。学习期间,原告时长江被扣除了两年的工龄教龄。2015年9月21日原告向射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时长江于2015年9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于2015年10月26日为原告办理退休证,明确参加工作时间为1975年3月,退休时间为2015年9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时长江与被告射阳县教育局因办理退休手续、工龄教龄认定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时长江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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