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原告孙**与被告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1月19日、2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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