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诉被告射**头小学、陈**、刘*、安邦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正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孙**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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