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钱军*、顾**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异议人陈**因不服本院(2015)滨执字第099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异议人陈**的委托代理人苏文香,申请执行人钱军杰的委托代理人丁*,被执行人顾**的委托代理人沈**均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陈**述称:2015年6月27日,异议人陈**以5.5万元的价格购买顾**所有的苏J帕**轿车,双方已履行价款及车辆交付手续,直至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异议人发现车辆被法院查封。据此认为异议人是该车的所有人,要求法院解除对车辆的查封。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钱军*辩称:被执行人顾**在法院执行期间转让车辆,是明显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当认定行为无效。法院查封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故异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执行人顾**述称:车辆买卖属实,双方已履行交接手续。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钱军杰以被执行人顾**未能履行(2014)滨民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滨执字第0999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顾**名下苏J帕**轿车。

另查明:2015年6月27日,异议人陈**与被执行人顾**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陈**以5.5万元的价格购买顾**所有的苏J帕**轿车。后陈**分别于2015年6月27日、7月11日两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车款计4.5万元,双方还约定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结清1万元尾款。陈**在签订协议后即持有该车辆至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车辆转让协议、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陈**与被执行人顾**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陈**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大部分的价款,车辆已实际交付,应当认定陈**为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故异议人陈**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苏J帕萨特轿车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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