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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张**聚众斗殴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丽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张*与黄*、顾*、顾*乙、张*等人在本县县城某迪吧持械聚众斗殴。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在庭审中提出,我没有指使他们打架,没有参与斗殴;我在场怕受到牵连,所以制止他们的。其辩护人丁*提出辩护意见为:1.同案犯供述自相矛盾,有的讲张*带人冲,有的没讲,而且同案犯张*明确地讲“张*喊不要打了”,周*也供述张*上去拉他们,并讲死走,都不要打了,同案犯的供述说明张*并没有指使他们去打架,而是一直在制止他们。2.本案缺少始终和张*在一起的陈*、张*证言,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张*没有指使、参与斗殴,而是积极制止,故张*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月15日晚,被告人张*与黄*、顾*、顾*乙、张*、周*(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县县城某迪吧跳舞时,因与赵*、杨*(均已判刑)等人碰撞而发生矛盾并互殴,被该迪吧保安制止。后赵*、杨*等人持钢管等工具再次冲进迪吧大厅,和顾*丙(已判刑)等人发生口角后,顾*丙持匕首与对方互殴,被告人张*指使黄*、顾*、顾*乙等人持台球棒等械具与赵*、杨*等人互殴,在互殴中致赵*、杨*受伤,后被告人张*等人离开现场。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躯干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杨*阴茎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及右腿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经多次查找,未能与张*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实案发情况及被告人主体身份。

本院认为

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及本案同案犯被判刑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归案情况。

4.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1月15日晚11时许,射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正在某网吧处理一起警情时,与网吧同一楼层的某迪吧保安反映迪吧门外有人打架,民警即前往查处,并将伤者送医院治疗等经过。

5.监控录像情况说明及录像截取照片,证实某迪吧门口监控录像拍摄的现场情况。

6.证人朱*、王*证言(某迪吧保安),证实事发当晚11点钟,发现舞池内有人打架,上去制止将他们分开,有5、6个人就走掉了。之前下去的小青年又上来了,其中3、4个人拿着钢管,射阳这边叫小*的先和那5个小青年对打,接着射阳一趟人都冲上去打的,那5个外地小青年打不过他们,就从楼梯往下跑,小*他们就追上去,在三楼楼梯口追上一个小青年,他们一趟人围上去打,对这个人拳打脚踢。我们上去把他们分开,发现这个外地人受伤,朱*把正在网吧处理事情的警察叫来至现场,将伤者送医院治疗等经过。

7.证人高*、严*、张*、卞*证言,证实射**民医院、盐城**民医院对涉案受伤人员的治疗情况。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及说明,证实赵*、杨*损伤程度。

9.同案犯华耕、赵*、杨*、何*、姜*供述,证实在迪吧跳舞时与对方发生矛盾并互殴,后又持钢管等工具互殴的经过。

10.同案犯孟**供述,证实2013年1月15日晚上,我在某迪吧跟着张*、张**十个人围成一个圈子跳舞,有5个人挤进来在我们圈子中间跳舞,他们身体碰到张*,中途对方有2个人出去了。后小*从卡座过来,张*问小*认不认识对方,小*说不认识,后小*就上去推对方,我们见小*和对方打起来都上去帮小*,和对方3个人拳打脚踢,后保安上去把我们双方拦下来,对方3个人就出去了。张*说你们出去看看,我们这边十几个人追到楼梯口,看到对方拿钢管上来了,我们退到大厅台球桌边,对方先和小*吵,然后对方5个人打小*,小*把身上戳子(匕首)拿出来戳对方。后张*到了,跟我们说打,我们全冲上去,张*带着黑子、洋洋、顾*乙三个人往对方那边冲,我拿着台球棒和顾*等人跟在他们后面,小*朝对方扔了一个啤酒瓶,对方见我们人多吓了往楼下跑,有一个人没跑掉,被堵在三楼楼梯拐角处打的,洋洋、顾*乙、大*、张*、小*、小*这几个人在最里边打的。后张*见打的差不多了叫我们走,小*酒喝多了还在那里打,张*怕把对方打出事,叫我们把小*拉走。

11.同案犯顾*供述,证实2013年1月15日晚上,我和黑子、小*、小*、大*、张*、周*、顾*乙等人在某迪吧舞池跳舞,看到5个小青年挤进张*他们圈子里跳,后2个人出去接电话,张*指着剩下3个小青年问我们认不认识他们,我们说认不识,然后张*把小*喊到他们圈子里,没多久我看到小*和那3个小青年打起来,我上去帮助小*打对方,我上衣被拽撕掉了,后保安过来把双方拦下,对方3个人很不服气地出去了。后洋洋、小*他们全追出去,我也跟着追出去,在我前面的有小*、大*、洋洋、小*、顾*乙、黑子等人,我后面还有不少人,我听到有拖钢管的声音,这边人全往大厅里退,对方5个人上来手里拿的是钢管,他们指住着我们骂,是外地口音没听懂,小*指着对方骂的,后对方5个人上来打小*1个人,小*从身上掏出戳子还击。这时张*过来了,看见小*被打,就带着我们往对方那边冲,对方边退边用钢管挥我们,后对方有一个小青年没跑得掉,被我们堵在三楼楼梯口墙角打的,后来见打的差不多了张*叫我们先走,我们就坐电梯先走了。

12.同案犯周*(别**)供述,证实2013年1月15日晚上,我和顾**、张*及他的朋友在某迪吧围成一个圈跳舞,后有4、5个人挤进我们圈子里跳舞,用膀子撞我和张*,张*问我们认不认识他们,我说认不识,小*也说认不识,张*说那几个人想“起毛(找麻烦)”,小*听了就上去推对方,对方反过来推小*,后双方发生互殴,保安叫我们不要打,对方的人从迪吧出去。张*讲,对方的人肯定是出去拿东西,你们出去看看,如果对方回头就和他们打,后大家就追出去,刚到楼梯口,听到有拖钢管的声音,后对方的人拿钢管上来了,对方一个人喊刚才谁打他们的,我到大厅中间台球桌拿台球杆,回头看到张*的那两个朋友已经和对方的人打起来了。张*在我旁边喊就打他们,于是大家都拿东西一起冲上去和对方的人在楼梯口打起来,对方4、5个人从楼梯那边跑掉,其中一个人没跑掉,被张*的8、9个朋友在楼梯扶手拐角处打,我听到有人喊警察来了,这时张*上去拉他们,并且对他们讲,不要打了,警察来了,全给我死走。后大家就不打了,我和张*等人乘电梯走了。

13.同案犯黄*(别名小*)供述,证实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某迪吧舞池找张*他们跳舞时,张*指着我后面的人问我认不认识,我说不认识,旁边人说那个男的跳舞时撞张*,这时我也被撞了一下,我就撞对方但没撞到,被对方顺手推趴在地上,并抓其头发朝地上摁,后对方人从迪吧出去,张*说你们出去看看什么情况。我拿一个啤酒瓶出来,后在三楼梯口那边见小*、大*、洋洋、顾某、黑子、顾**等人也在找对方,后对方有4、5个人上来,对方先和小*打。张*带着黑子、顾**、洋洋往楼梯口那边冲,张*往对方那边冲的时候喊了一声打,后又有头十个人跟着向对方那边冲,我将一个啤酒瓶朝对方扔过去,看了有分把钟的样子,人散了,我往楼梯口那边去看见对方一个人倚在楼梯的栏杆蹲在那里,后张*叫我先走,刚到楼梯口,看见有警察到了,我们就坐电梯走了。

14.同案犯张*(别名大*)供述,证实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和小*、陈**、张*、张*、小*等人在某迪吧喝酒,喝了一会儿,我、张*、小*、顾*、黑子等人一起到舞池里跳舞,有5、6个人围着张*的两个女朋友跳舞,大家就把对方的人围起来跳,在跳的时候感觉被人撞了,后大家就和对方的人互撞,小*撞对方的人时没有撞到,自己倒在地上,对方的人上去掯住小*要打,我们都上去帮小*,在互相打时,保安上来将大家拉开,对方的人气呼呼出去,我跟着出去看。我和小*等人刚冲到楼梯口,看见对方的5、6个人手里还拿东西冲上来,我往回走拿到台球杆回头准备和对方打时,见我们这边的人已经和对方的人打起来,我冲到楼梯口在往里挤的时候,听到张*喊,不要打了,马上警察来了。我们听到后都停下来散开,我看到对方一个人在三楼楼梯口拐角那里,我从楼梯下楼走掉。

15.同案犯贾*(绰号黑*)供述,证实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黄*、张*、大*、小*、洋洋、顾**、顾*等十几个人在某舞池上跳舞。有4、5个人挤进我们圈子里跳舞,中途对方有1、2个人出去,后小*从卡座过来,张*和小*说话,说过之后,小*冲过去推对方,对方把小*掯在地上打,大家全上去帮小*,我也上去打对方的,互相拳打脚踢,保安上来把双方拦下。对方2、3个人气鼓鼓的走了,我看到张*朝大家挥挥手,意思叫大家出去,我们一趟十几个人追到三楼梯口,看到对方4、5个人拿着钢管冲上来,我们这边人往大厅里退,我拿了一根台球棍。后对方有一个人拿皮带,其他人拿钢管,正在和小*对骂,后对方拿皮带的小青年用皮带抽小*,小*立刻还击,对方4、5个人围着小*打,大家站在旁边看。后张*到了,跟我们说上,然后顾*、大*他们全冲上去帮小*打对方,我拿台球棒也冲上去,对方吓了后退,有一个人没跑掉,被大家围在三楼楼梯口打,我拿着台球棒打了两下,后我见人太多了就不打了,就从电梯离开。

16.同案犯顾**(别名小*)供述,证实2013年过年前有一天,我和大春、张*、顾*、洋洋、黑子等十几个人在某迪吧跳舞,后有5、6个人挤进我们圈子里围着其中两个女的跳,这两个女的是张*朋友,我们一方十几个人就把他们围起来跳,后张*套着小*耳朵说话,说过之后,小*走到中间推对方一个人,对方一闪推空,小*摔倒,对方人掯住小*要打,我这边十几个人全冲上去,前面的顾*和对方用拳头互相打的,保安过来把双方拦下,对方两人气鼓鼓的走了。张*对我们说有事不要在这边闹,马上找他们大哥谈。后听说对方下楼拿东西,我就出去看看并走在第一个,到三楼楼梯口,听到有拖钢管的声音,我们这边人往大厅里退,对方5、6个有上来,其中有一个人拿的是皮带,还有3、4个人拿着钢管,对方上来就骂,我站在最前面和对方对骂,并从裤子口袋掏出戳子向对方示威,对方一个小青年用皮带抽我,我立即还击,对方几个人全围上来,用钢管打我,我用戳子向对方一个人连戳两刀,后发现我后面的人全围过来帮我,对方见状吓了往楼下跑,有一个人没跑掉,被我们一方头十个人围在三楼楼梯口打,我用戳子戳了对方大腿6、7刀,后我们见打的差不多了就不打了,张*过来叫大家快走,我和小*等人乘电梯走了。

17.同案犯顾*乙供述,证实2013年1月15日晚上,我和洋洋、张*、大*等人在某迪吧跳舞,有5、6个小青年挤进来在我们圈子中间跳舞,他们身体碰到张*,后张*喊小*等人到舞池,故意和对方挤,后我出去接电话,回到舞池看到张*等人和对方正纠缠在一起互相用拳头打,保安把双方拦下,对方人很不服气地出去了。张*说他们可能去拿东西了,后我们这一方有人拿东西出去,对方五个人先是和我们走在前面的高个子吵的,然后他们打起来。这时张*拿着啤酒瓶到了说“带我打”,我们其他人全一拥而上,我手里还拿着台球棍,对方吓跑了,有一个人没跑掉,被堵在墙角,张*用啤酒瓶打对方头一下,我用台球棒打对方两下,当时人很多,后张*见打的差不多了,朝其一方人说走走走,然后就全散了。

18.被告人张*供述,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朋友陈*、张*、张*的两个女的朋友在某迪吧喝酒,中途我和那两个女的到舞池里跳舞,洋洋和几个人也在舞池里跳舞,后一起围成半圆跳舞。在舞池里还有5、6个人把2、3个女的围在中间跳舞,样子比较嚣张,他们在跳舞时踩了我一脚,还挤到洋洋,洋洋就问认不认识他们,我说不认识,我问小*认不认识他们,小*说不认识,小*朝对方走过去,拍对方其中一个人肩膀,那个人回头就朝小*脸上捣一拳,小*被对方一拳打了往后倒,被我扶住,这时洋洋、大春、等头二十个人就上去推这5、6个人,后保安过来把双方分开,对方5、6人就走了。

我和陈*、张*、大*等人继续在卡座喝酒,我听到外面有吵架声音就对大*说:出去看看什么情况?然后大*跟他朋友出去,他们出去几分钟,我听到有人在迪吧门口喊人家过来了,意思对方那5、6个人过来了,我跟陈*说:我去看看,然后我一个人出去,到迪吧外面大厅,看到头二十个人和对方人在对峙,洋洋他们手里还拿台球棒,我走过去朝双方人说:不要打了,统统死滚。大*、洋洋他们不听,继续朝对方冲过去,围住对方打的,我看到洋洋手里拿台球棒打对方,后来我们这边人多,对方人少,被打跑了,有一个小青年没跑得掉,被我们这方围在楼梯口打,我叫他们不要打了,把他们拉走,我挡在那个小青年面前,叫他上医院,然后我和陈*、张*坐电梯走了。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证实被告人张*等人聚众斗殴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丁*提出的张*没有指使、参与斗殴,而是积极制止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张*在顾**与对方发生口角并持匕首互殴时,指使跟随的其他人员与对方互殴,致人员受伤,后张*叫参与斗殴的人员离开现场,上述事实,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丁*就此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为打击犯罪,严申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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