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诉被告张**、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为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为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为撤回对被告张**、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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