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久**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久**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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