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山市**有限公司与江苏卡**有限公司、镇江市**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材有限公司、镇江市**料有限公司、镇江鑫**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94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