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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枫**限公司与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枫**限公司与被告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枫**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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